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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5-035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22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40,068.00 万股的 0.26%。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 予,不设预留权益。

一、本次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系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22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40,068.00 万股的 0.26%。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492 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 23.37%,包括:

(1)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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