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2
第三章 股权投资......3
第四章 委托理财......6
第五章 证券投资......6
第六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7
第七章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0
第八章 其他对外投资...... 11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12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13
第十一章 附 则...... 1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对
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
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
行为:
(一)股权投资:新设公司、对现有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或
股权受让,并购,股权置换,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与私募基
金共同投资等投资行为;
(二)委托理财:公司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三)证券投资: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
(四)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的对外投资不含新设全资子公司及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和专业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
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成
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