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3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6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9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11
第八章 附 则......1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成都先导药
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必要、公允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