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6
第五章 附则......1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
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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