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4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20
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1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21
第八章 附则......2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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