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
(四)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结构:
(一)未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或者津贴;
(二)在公司兼任行政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及奖金部分构成,基本年薪
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基本薪酬收入水平、岗位责任等予以确定;
奖金与公司目标完成情况、所属部门或分管业务板块目标完成
情况以及其他非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相挂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相关薪
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
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地区薪资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者市场公
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同地区的薪资数据并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不予以发放津贴或者进行薪酬扣减,并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起追索程序:
(一)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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