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个人工作职责与业绩相匹配,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权限精准匹配,实现责任、权利与收益的协同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合,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严格与业绩结果挂钩,构建“激励促提升、约束防风险”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按照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费用标准按照公司差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其他薪酬分配。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和属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费用标准参照公司差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可以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按照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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