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规则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要求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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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 A 股、B 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
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七条 选举董事时,公司应按议案组分别对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分类,同类议案组中的每位候选人作为议案组下的一项议案进行编号。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前述议案组类别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会议表决。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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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议案个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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