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对外担保事项,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八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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