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同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当事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直至上报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方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公司相关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
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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