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
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相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及总体要求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中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并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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