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和董事会授权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 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 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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