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特制定《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具体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性,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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