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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名称;

(四)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九)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 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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