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举手、电子通信方式(含邮件、电话、语音、视频等方式)等。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可随时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应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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