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及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依据
为规范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各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为有机会接触公司内幕消息或敏感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层、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员及任何已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2、本办法同样适用于董事及相关人员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该董事及相关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董事及相关人员拟透过信托及专业机构理财等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有关通知义务及买卖需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三、证券交易的范围
1、本办法指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2、本办法所指的证券“交易”或“买卖”包括:无论是否涉及代价(即无偿更名包括在内),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公司证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者大部分资产均是公司证券)的证券(即任何用于持有公司证券的特殊目的公司)、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他证券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者将来的任何期权(无论是认购或者认沽或者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公司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证券包括上市证券、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如《上市规则》15A章所述,以公司的上市证券为基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符合《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7(d)的情况下,董事及相关人员进行交易或买卖不受本办法的限制,常见的类型为:在供股、红股发行、资本化发行或公司向其证劵持有人提供的要约(包括以股份取代现金派息的要约)中认购或接受有关的权利,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四、基本作用
本办法的基本作用在于规定:如公司董事及相关人员知悉或参与任何内幕消息及收购或出售事项的洽谈或协议,该董事及相关人员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到有关资料已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作出适当披露为止,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的证券。此外,如未经许可,董事及相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或利用该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二章 关于董事、相关人员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
五、绝对禁止买卖的情形: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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