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及指引(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或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行要求的时间内;“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及/或规定的媒体(如适用),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适用)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六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要求的,按照从严不从宽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H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夸大其词、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