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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16:19:40 股吧网页版
艾伯维子公司自愿撤诉 首个国产“十亿美元”重磅药物专利案正式结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隔两年多,首个国产“十亿美元分子”的专利案终于告一段落。

  10月8日晚间,百济神州(688235.SH)发布公告称,Pharmacyclics LLC公司(申诉方)决定不对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最终书面决定提起上诉。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百济神州及全资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美国时间)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交一份共同协议,自愿撤回诉讼案件,案件已做出终局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Pharmacyclics LLC是跨国药企艾伯维的全资子公司。

  此外,尽管这一案件已经终结,但百济神州面临的专利风险并未完全解除。去年9月,百济神州方面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获悉艾伯维向公司提起一项诉讼,声称百济神州盗用其商业机密用于布鲁顿氏酪氨酸激酶(BTK)降解剂项目,该项目包含百济神州科研人员通过多年创新研究自主发现的化合物BGB-16673,即一款靶向BTK的在研嵌合式降解激活化合物。

  百济神州泽布替尼专利案持续两年多后迎终结

  百济神州与Pharmacyclics LLC的专利纠纷始于2023年6月,当时,后者凭借刚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第11672803号美国专利(简称“803专利”),在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起诉百济神州及其美国子公司,声称百济神州产品泽布替尼侵犯其专利权益,要求法院认定侵权并给予赔偿(未提出具体金额)。

  从时间线看,这场诉讼的发起颇具争议。泽布替尼是一款国产BTK抑制剂,最早在2019年11月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项疗法的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是首个由中国本土研发,以中国临床数据为核心获批的美国抗癌新药。2023年,泽布替尼全球销售额达13亿美元,成为首个年销售额突破十亿美元的国产创新药。

  而艾伯维子公司的803专利于2020年6月才提交申请,距离泽布替尼上市已过去7个月。资料显示,此项专利一共有24项权利要求(Claims),其中一项核心权利要求是不可逆BTK抑制剂用于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同时给出了该不可逆BTK抑制剂的结构通式。

  面对诉讼压力,百济神州展开了近2年的反击。今年4月,USPTO作出一项最终书面决定,认为“803专利”的权利要求过于宽泛,且缺乏创造性,认定受到百济神州质疑的803专利全部权利无效。在法定上诉期届满后,艾伯维最终放弃上诉。如今,双方达成撤诉协议,标志着泽布替尼在美国市场的专利障碍彻底清除。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百济神州美国市场收入占比超过一半(51.86%),按地区分是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

  不过,百济神州来自跨国药企的专利诉讼并非只有这一件。去年9月,百济神州获悉艾伯维向公司提起一项诉讼,诉讼包含百济神州自主发现的化合物BGB-16673。今年7月,该药物获得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优先药物(PRIME)认证,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BTK抑制剂治疗的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患者。

  10月9日,百济神州方面对记者表示,根据此前披露,公司将针对此类指控进行坚决的辩护,并在2024年12月19日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完全驳回该诉讼。

  还有中国药企资产被艾伯维起诉

  随着中国创新药企业出海潮翻涌,专利风险也暗流涌动。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4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医药制造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为4.1%,在中国出海企业行业类型中排名第三。

  今年6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了《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查(2024)》统计报告,报告对2024年度中国企业海外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诉讼以及“337调查”等案件开展了调查,显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企业涉外新立案专利诉讼案件共29起,相关案件均在美国。其中,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为22起。

  今年,类似的纠纷还在发生。3月,艾伯维指控丹麦生物技术公司Genmab盗用其商业秘密,该秘密涉及使用disaccharide(二糖)来提高与Rina-S和ProfoundBio(普方生物)的其他ADC管道产品有关的抗体偶联药物(ADC)中药物接头的亲水性。

  值得注意的是,普方生物是一家专注于实体瘤治疗的中国ADC药物开发技术公司,去年5月刚被Genmab收购,被收购资产就包括Rina-S,这是一种FRα(叶酸受体α)靶向Topo1(拓扑异构酶1)ADC,用于治疗卵巢癌和其他FRα表达的实体瘤。

  对于艾伯维的指控,Genmab表示,艾伯维没有开发任何包含其所谓商业秘密的产品。公司断然驳斥了这些指控,并将针对艾伯维的指控大力为公司辩护。

  而要应对国际专利博弈,专业能力与前置布局至关重要。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宁玲曾表示,如果在时间限制内,外国公司抵触证据开示程序或者动作慢,可能会导致法官做出一些不利的裁决,甚至会有一些惩罚的措施。该律师事务所的加州办公室合伙人Eric Puknys也曾表示,当中国公司出口产品或技术到另外一个目标国的时候,最好在出口之前跟当地的律师进行沟通,特别是建议做一些FTO(自由运作的检索分析和法律意见)。

  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江苏发布了全国首个生物医药领域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中英双语版),填补了国内生物医药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引空白,为正在加速“出海”的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了系统性、专业化、全方位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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