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A 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MedicinesLtd.,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
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中国境内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
MedicinesLtd.)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列,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MedicinesLtd.)
组织条例》(经不时修订及重列,以下简称“《组织条例》”)及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A 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根据境内法律法规,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公开相关
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如有),收购人(如有),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如
有),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如有),以及境内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及
(二)其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境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A 股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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