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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8 15:44:06 股吧网页版
春立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董事薪酬

1、执行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其业绩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2、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实行固定薪酬。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由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相挂钩、与中长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高级管理人员和普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董事、高管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若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社会保险等福利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向董事、高管人员发放的薪酬为扣减应由个人承担的税费及款项后的实发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变动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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