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表 明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北 京 市 春 立 正 達 醫 療 器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Chunlizhengda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858)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I)認 購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北 京 分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II)認 購 中 國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理 財 產 品
(III)認 購 北 京 銀 行(大 興 支 行)理 財 產 品
認 購 理 財 產 品
於2026年6月25日,本 公 司(i)訂 立 浦 發 銀 行(北 京 分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協 議,
同 意 使 用 其 內 部 資 源 認 購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北 京 分 行)的 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總 金 額 為 人 民 幣440百 萬 元;(ii)訂 立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協
議,同 意 使 用 其 來 自A股 公 開 發 行 的 臨 時 閒 置 募 集 資 金 認 購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大 興 支 行)的 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總 金 額 為 人 民 幣185百 萬 元;(iii)訂 立 北 京 銀
行(大 興 支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協 議,同 意 使 用 其 來 自A股 公 開 發 行 的 臨 時 閒
置 募 集 資 金 認 購 北 京 銀 行(大 興 支 行)的 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總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00百 萬 元;及(iv)使 用 其 來 自A股 公 開 發 行 的 臨 時 閒 置 募 集 資 金 認 購 由 北 京
銀 行(大 興 支 行)發 行 本 金 金 額 為 人 民 幣160百 萬 元 的 大 額 存 單。
於2026年6月25日,北 京 樂 馳(本 公 司 一 間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使 用 其 內 部 資
源 認 購 由 中 國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發 行 本 金 金 額 為 人 民 幣10百 萬 元 的 大 額
存 單。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於 浦 發 銀 行(北 京 分 行)維 持 的 理 財 產 品 累 計 未 贖 回 金 額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超 過5%但 低 於25%,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浦 發 銀 行(北 京 分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14章 項 下 的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由 於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協 議 乃 與 同 一 家 銀 行 訂 立,而 由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發 行 的 大 額 存 單 亦 由 該 銀 行 發 行,且 據 此 作 出 的 認 購 性 質
類 似,故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與 認 購 由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發 行 的 大 額 存 單 須 合 併 計 算。
由 於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於 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維 持 的 理 財 產 品 累 計 未 贖 回 金 額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按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超 過5%但 低 於25%,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建 設 銀 行(大 興 支 行)結 構 性 存 款 產 品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及 認 購 由 建 設 銀 行
(大 興 支 行)發 行 的 大 額 存 單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並 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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