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评价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且在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明确相关文件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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