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66 号阿里中心 T2 写字楼 9 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 年 8 月修订)》(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7932973335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平
注册资本 8,968.1952 万人民币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维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金
属制品研发,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印刷专用
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
经营范围 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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