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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22:24:01 股吧网页版
和元生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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