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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9 18:47:02 股吧网页版
永信至诚: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0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 9 号楼 9 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85852727

http://www.jihelaw.com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济意字(2026)第 0522 号
致: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5 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院
6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晶晶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336,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下同)的 52.1400%。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7,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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