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中“大股东”指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制度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16条、第17条、第23条第一款、第32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第一款、第32条的规定;(二)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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