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上述短期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4)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
目的。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5)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事务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议案,并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对项目议案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将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第十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对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决定。对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
则》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初步同意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提交总经理。总经理评审后上报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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