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
责权利相匹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
平相符;
(二)体现按劳分配、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
担责任大小挂钩;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挂钩;
(四)绩效优先,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奖惩挂钩;
(六)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
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
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非
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岗位,按公司相关薪
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
任何具体职务及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
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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