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宣泰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
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
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公告。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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