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求,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交易业务。外汇套期保值品种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交易。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付款预测,
行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责任部门:
1、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商讨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
2、营销部、物料采购部:负责根据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配合财务部对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依据。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5、证券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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