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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17:10:20 股吧网页版
井松智能:井松智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02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拟被司法强制

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投资”)持有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7,379,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为 7.34%),为公司 5%以上股东。

2、以股份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为起始日,法院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华贸投资持有的证券简称为“井松智能”股份
6,05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2%。

3、华贸投资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
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5)津 02 执 1295 号之一、(2025)津 02 执 1296

号之二、(2025)津 02 执 1297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状
(股) 态

华贸投资 5%以上股东 7,379,775 7.34% 全部冻结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因冻结股票及孳息属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质押物,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述股票的处置权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1、被执行原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与华贸投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津 02 执 1295 号之一、(2025)津 02 执 1296 号之二、
(2025)津 02 执 129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华贸投资持有的证券简称为“井松智能”的股票。

2、股份来源:首发前股份 4,387,500 股,2023 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
后股份增加 1,974,375 股,2024 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后股份增加
1,017,90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贸投资持有井松智能股份 7,379,775 股。
3、被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在任意连续 90 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4、被执行股份数量:6,05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2%。

5、被执行价格区间: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被执行时间区间:具体时间区间以最终执行为准。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华贸投资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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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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