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归属、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归属、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30386-00009 号
致: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德钰”)的委托,担任天德钰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根据《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部分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实施”)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阅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实施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6.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实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实施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实施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非独立董事郭英麟、梅琮阳、谢瑞章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事宜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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