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固定数额的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享有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董事津贴根据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领取薪酬;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按其具体职务薪酬方案领取薪酬。兼任公司多个职务的,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工资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股权激励等工具,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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