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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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锐股份”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7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以及发行人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调整本次募集资金的金额及用途情况。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31,579.54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123,979.54 万元(含本数)”(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金额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发行人本次发行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3,979.54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高性能数控刀片产业园项目 55,088.62 48,317.47
2 高性能凿岩工具生产项目 31,828.46 31,828.46
3 精密刀具研发检测中心及总部管理中 15,033.6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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