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的,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事项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以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应当同时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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