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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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卓易信息/公司 指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 指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公司发行的 A 股普通
股,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0 人,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骨干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不包括卓易信息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本次作废 指 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的行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 指 公司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法律意见》
元、万股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股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50228-00003号
致: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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