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
合公司经营、战略规划情况,根据所承接的工作、目标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公司各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职责、权利、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关键技术人员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2、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主要考虑所任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3、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四)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收入、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的中长期激励收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后定期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
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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