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吟白路 1 号研创大厦 22 楼,214063
Tel:( 0 5 1 0 )82821395 82821396 Fax:(0510)8282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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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殷军、赵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己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 55.0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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