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提供相应服务
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
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
和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
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苏
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
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
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
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下属子公司、
分支机构。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活动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并要求和督促公司
为境外发行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
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
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
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
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
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
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
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
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
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
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
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
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
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要
求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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