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财务审计;
(三)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核;
(五)舞弊审计;
(六)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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