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触媒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董秘办是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
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
意(附件一),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所担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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