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本制度生效后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凡是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使用涉及项目,按照募投项目计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