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
根据上交所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预防、发现并制止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前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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