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董秘办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交易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除公司提供担保外的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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