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分别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位独立董事。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专门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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