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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8 18:40:41 股吧网页版
ST臻镭: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9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ST 臻镭 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郁发新,男,1975 年 3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陈浔濛,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张兵,男,1984 年 2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

李娜,女,1991 年 8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
浙江省江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臻镭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
入 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
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臻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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