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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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臻镭,A股证券代码:688270;
郁发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张 兵,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李 娜,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2 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郁发新,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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