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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8 18:56:4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9 号

────────────────────────
关于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臻镭,A股证券代码:688270;

郁发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张 兵,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李 娜,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2 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郁发新,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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