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气象、水利、体育等公益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气象、水利、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原则上公司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并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为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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