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浙江臻
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发新先生、陈浔濛先生、张兵先生、李娜女士: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
入 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
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臻镭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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