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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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 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8101 号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公司)2025 年 12 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臻镭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臻镭科技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一) 臻镭科技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臻镭科技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臻镭科技公司予以立案。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其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郁发新、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浔濛、董事兼总经理张兵以及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娜作出警告并处罚的处罚决议。
(二) 2025 年 12 月,臻镭科技公司对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确认依据不足的情
况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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